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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管所被判赔偿车主近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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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迟剑 文章来源:达州晚报 更新时间:2006-4-12 11:4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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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因其行政扣押程序违法,被车主杜某某告上法庭,日前,达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消达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川S23438达宇客车作出的行政扣押行为,并赔偿杜某某停运损失29970元。
杜某某于2001年11月购客车一辆,牌照号为川S23438,挂靠在达县交通联运信息服务公司,营运线路为南外到火烽山。今年1月16日,达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杜某某无道路运输证、未进行春检、无2005年运管费票据为由,将川S23438客车予以扣押,于1月17日给杜某某出具了车辆暂扣凭证。杜某某不服该所的管扣行政行为,于2月5日向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经法院审理,1月16日,被告达县运管所工作人员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以原告杜某某无道路运输证、未进行春检、无2005年运管费票据为由,将其经营的客车予以扣押。法院认为,被告达县运管所依照法律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行政主体适格。被告实施扣押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但被告1月16日扣车、17日才给原告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 3月15日,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遂作出上述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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