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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体制下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思考
作者:邱昌海 文章来源:市人大 更新时间:2006-07-27

        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延伸和继续。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性质,增强了任命干部的公仆意识,促使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笔者从事人大工作十余年,并担任了两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事任免中画了数百个圈,但很难说每一个圈是圆满的、内心是踏实的。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存在的不足

         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都是政府提名推荐,党委研究同意,人大表决通过。表面看,虽是政府提名,但实质上人事任免是党委有了人选意向,再让组织部去履行程序;还有不少的地方,往往由党委书记会推出人选,让组织部门直接考察。而有任免权的人大却不知情,处在盲目和被动之中。本届人大常委会虽努力创新,赋予了人事任免新的内容,但仅仅局限在人大表决这一块,仍未摆脱陈旧模式束缚,这种操作程序存在很多不当之处。一是情况介绍缺乏客观公正和全面性。二是等额提名缺乏公平、公开的竞争性。三是范围过窄,缺乏法律和工作监督的广泛性。四是任期不明,缺乏稳定、长远的目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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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需解决的问题

         行使好任免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关键。是纯洁干部队伍,体现人大权威性的需要。因此要与时俱进,大胆探索。}

         (一)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要客观公正、全面规范。对“一府两院”干部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目的就是把好人事任免关,选择那些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好官。淘汰不符合任用条件的昏官、庸官、贪官。要做到这一点,一个基本的条件就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对拟任命人员“知情”。知道的情况越多、越细、越实,常委会组成人员才能准确地投上自己的神圣一票。由于法律没有明确人大常委会的任前考察权,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不参加干部任前考察,在此情况下,相当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命干部投票表决时就难免出现随意性和盲目性。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提请单位对被任命人员做一个详细且较为全面的、真实的情况介绍;另一方面,需要常委会大胆运用任前考察权,人大常委会在收到组织部门推荐任命建议名单后,应立即成立以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人员为主的、有代表方方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考察组,通过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民意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离任审计、找考察对象谈话等多种方法,对拟任命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综合性考察。三是大胆创新,由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报告,要求人大与组织部门共同组成考察组,考察拟任命人员,这样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对考察结论更容易达成共识。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全面了解拟任人选真实的、具体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真正使党委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

         (二)对拟任命人员的提名要差额。差额选举和差额任命,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反映人民的意愿,给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个好中选优、优中选好的机会,有利于对干部进行激励和鞭策,同时也是对党组织考察、推荐干部制度的完善。《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地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的选举,正职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但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是差额还是等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工作带来了机会,人事任免应极力引入这种竞争机制。为确保差额任命的顺利进行,一是在差额任命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作用,通过他们的努力来实现党组织的意图。二是在提名推荐酝酿中,通过召开有关会议或其他形式,做好对提名推荐人选的介绍及相关的协调工作。三是在投票任命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组织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差额任命的顺利进行。

         (三)对拟任命人员的范围要扩大。《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根据这一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政府工作部门”或“拥有执法任务的政府部门”的负责人纳入任命范围。对后者任免权的争取,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以组织名义向党委报告,陈述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得到党委的认同后,用常委会文件的方式把他明确下来,并及时贯彻执行,扩大其任免范围。然后通过每年的述职评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常委会对这些人员的直接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

         (四)对拟任命人员的任期要明确。明确对依法选举、任命干部的任期,目的就是要被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为党、为人民做好、做实本职工作,使党对国家干部的领导更加制度化、法制化。干部有了任期制,能避免干部乱调乱免现象的发生,使地方的干部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这有利于地方经济、地方部门工作的发展;干部有了任期制,可以让他们在任期内安心且必须做好本职工作;能避免跑官要官现象的发生,净化某些钻营取巧、趋势若骛的干部的心灵。随意变动选举或任命的干部,不仅有违代表的意愿,同时也有违干部自己的承诺;不仅不利于党的方针路线在本地的贯彻实施,同时更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

         我们坚信随着民主法制的推进,现行体制下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将会冲破陈旧模式的束缚,新的、科学的任用干部制度,将给“任免权”注入崭新的含义。
         (作者系通川区人大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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