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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代表工作 的几点思考 |
| 达州市人大常委 会副主任 张举 |
| 作者:向守宇 文章来源:市人大 更新时间:2006-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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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法定职权的行使,需要通过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来实现。仔细审视当前代表工作,不难发现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问题之一:代表执行职务的意识比较淡薄。人大代表是一种实在的职务,而不是虚设的荣誉,还没有被各级人大代表真正认识和深入了解。不少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报告当旁听者,提议案、建议作局外人,表决议案为盲目者,不积极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不主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行使人民权益代言人的权利;不严肃认真表决,行使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权利。不少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视为“份外”工作,参加代表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不能正确认识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脱离人民群众,责任感、使命感不强。
问题之二:代表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他们来自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受自身教育程度、专业知识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履职尽责的意识参差不齐,执行职务的能力参差不齐,影响人大代表整体职能作用的发挥。
问题之三: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的平台缺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普遍存在形式单一、内容空泛、时间较短、实效不高等问题,除了开展集中视察外,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持证视察等活动较少。一般是岁末或年初由选区(选举单位)组织代表集中视察,视察结束由组织者写一个报告就结束。这种集中视察由于规模较大、时间较短,代表往往难以“沉下去”,很不容易从视察中了解到更全面的情况,对提议案、建议和审议报告没有多大帮助。由于代表履职的平台较少,代表活动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代表作用也就难以充分发挥。
从理论层面上讲,每位代表都代表着一定选民的意志。在现实中,如果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作用发挥不好,势必降低代表在选民心中的信任度,影响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一些理性的思考和实践。 [NextPage] 一、创新代表产生机制
1、建立任职资格条件机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为有利于实现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没有对公民进行资格条件的区分,凡有选举权的公民,同时也就有被选举权,并都有可能当选为人大代表。从理论上讲,这是对的。但从实践来看,选举的目的在于从广大公民中挑选既能代表公民意愿,又有能力充当代理人角色的人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因此,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该有一定要求,至少应当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活动能力。人大代表就是一种职务,应当具备代表角色应有的知识和能力。广东教育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王学君认为,必须对人大代表职务由“荣誉型”定位转向“政治功能型”定位,并按照其功能的要求提高人大代表的文化教育和社会活动能力素质标准。为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提高人大代表的文化素养和政治能力,理论上需要建立人大代表任职资格条件机制,从法律或制度上对代表资格进行固定。
2、改革代表名额安排机制。现行选举法律的规定,是将一定的名额分配给选区(选举单位),中共党员代表候选人所占比例过大,其中领导干部又占多数,专业人士、行业精英、社会活动能力强的其他人士所占比例较小。党政官员比例过大,容易出现代表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影响人大代表法定职权的行使,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凸现,影响选民对选举公正性、民主性的认知度。要解决这个问题,可改革代表候选人名额的安排方式。要么降低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比例,借鉴政协委员安排的方法,以界别分配名额,尽可能吸纳各方面专业人士、高素质人才;要么只分配名额数,以选民(选举单位)推荐候选人为主,政党、社会团体推荐候选人为辅,尽量让选民(选举单位)选择自己利益的代言人为候选人。
3、引入产生代表的竞争机制。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在程序上进行一些探索,最有效的办法是引入竞争机制。首先是候选人的提名应引入竞争机制。选举法规定的选民(代表)联名提名与政党、社会团体的提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实践中政党、社会团体的提名往往为数过多,并且选民(代表)的提名一般不能被同等对待,少数地方甚至事先圈定好候选人方案让选民(代表)从形式上“酝酿”、“协商”,根本不尊重选民(代表)的意愿。因此,必须改革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办法。可实行公民自愿报名登记、对外公告邀请公民报名登记、政党、社会团体推荐、选民(代表)联名推荐等几种方式产生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要由选民(代表)认真酝酿或进行预选来确定。其次是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代表候选人在选举前应通过一定形式深入选民(代表)之中介绍情况,依照一定的程序作竞选演说,提出当选代表后履行职责的承诺,回答选民(代表)的提问,让选民(代表)对候选人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第三是在宣传介绍中引入竞争机制。选举组织机构,不仅要加大力度宣传选举的重要意义,大造声势,而且要将候选人的情况整理成资料,重点宣传候选人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社会能力等综合素质,从素质这个角度进行宣传引导,让选民通过比较候选人的综合素质进行选择。这样,既有利于提高选举活动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也有利于增强当选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既有利于调动广大选民(代表)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宣传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NextPage]
二、创新代表培训工作
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的议员不同,是兼职的。代表们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可能是行家里手,但在政治活动领域并不一定内行,因此,搞好代表培训很有必要。目前,代表培训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没有专门的培训部门,没有系统的培训制度和培训教材,加之各地不重视代表培训工作,许多人大代表都没有参加过系统培训。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13号文件对代表培训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前主要是落实。首先,从思想上认识加强代表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明确加强代表培训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是保证人大代表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权的需要。
其次,探索代表培训的方式。一是搞好代表集中培训。要保证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集中培训一次。培训的内容包括:(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树立民主、法治的基本理念。(2)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和权利、义务以及行使职权的方法和途径,掌握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3)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一个懂法、守法的人大代表。(4)学习时事政治,了解国际国内形势,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二是坚持以会代训。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召开的全局性的重要会议要安排党政领导专门讲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地召开一些代表履职经验交流会,让代表谈心得、说体会,交流履职经验,研究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探讨一些问题。
第三,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要把人大代表培训作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它作为一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培训制度应包括(1)明确分级培训的培训责任。(2)制定计划,要求时间,量化培训任务。(3)建立培训机构,可委托党校、行政院校、大专院校等机构组织培训。(4)保障经费,本级财政应将代表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代表参加培训,应按公差对待,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应予以补助等。总之,要通过制度化的规定保证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的落实。 [NextPage]
三、创新代表活动方式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第三章有详细规定,各地在开展代表活动中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对代表活动进行探讨。
一是做好代表视察这篇大文章。代表视察是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的主要方式。目前,普遍存在代表视察规模较大、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等弊端,甚至有的地方为完成一年一度人大代表的集中视察任务,将代表集中在一起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从纸上“视察”了解情况。代表视察总的要求是沉下去、规模小、目的明、效果实。视察的规模不要大轰大炸,视察的内容不要大包大揽,视察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既要看、又要听,既要问、还要查,力求通过视察了解一个方面的真实情况,对问题把准脉,为对策提供依据,为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作好准备。杭州市、沈阳市等地积极探索代表视察方式,他们的“跟踪视察”、“定向视察”、“相约视察”很值得借鉴。集中视察一般不宜过多,需要加强的是代表专题调查、分散视察或持证视察等工作。
二是抓实代表小组活动。代表经常性的活动,应是代表小组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主席团)应对代表小组的划分、活动的内容、方式、保障、小组活动的交流评比等认真安排。科学合理划分代表小组,推选责任心强、执行职务能力强的人大代表担任组长。活动内容要关注民权、民利、民生,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把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作为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代表活动的形式要具体、贴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感受得到。比如选择一个课题进行专题调研,联系一个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提几条建议推进“一府两院”工作,帮助几户群众脱贫致富,解决几个问题为选民办实事、好事等,通过这些具体的活动,让选民知道人大代表在做什么。
三是创建代表活动阵地。代表的职务在人们心目中是“虚”的,代表的活动在群众看来也是一阵“风”,缺乏经常性。针对这种现象,应变代表活动“流动战”为“阵地战”,建立代表开展经常性活动的阵地。深圳杨剑昌代表的“人大代表接访室”火爆说明,人民群众对代表的期望值很高,代表应在反映人民呼声、维护群众利益方面下真功夫。但现实生活中,这种真功夫不多见,有些代表对群众痛痒不闻不问,对当地社情熟视无睹,对突发事件未见声音,开会成了“表决机器”,会后就是沉默寡言。可喜的是近几年各地对此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建立了“人大代表活动中心”,广州市荔湾区在街道建立了“代表工作室”,新疆昌吉市建立了“代表之家”,许多地方都建立了“选民接待日”等。这样,人大代表知情、学习、交流有了基地,接待选民、服务群众有了窗口,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有了阵地,联系群众有了桥梁。但这仅仅是各地的探索,还需要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一种制度,变为一种规定,普遍建立起代表活动之家,建立起代表执行职务的阵地,让代表充分发挥作用,为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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