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没有当事人满意的仲裁员制度,决不会有令人满意的仲裁制度。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人品、智慧、业务经验以及法律所给予的支持、监督,对争议的合理解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具体案件中,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委任仲裁员,选任对自己有利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仲裁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广而言之,仲裁员制度是指调整仲裁员资格条件、仲裁员道德准则ethics、仲裁员进行仲裁程序的权力、仲裁责任等方面的规范,一般直接规定在各国的仲裁法以及有关仲裁的条约上。仲裁规则及当事人制订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也可予以规定。我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颇多问题,尤其是在入世后思考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文提出这些问题,愿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