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知識產權摩擦,我國無論在戰略和具體策略上,和自身實力上都處於守勢,用“應對”之詞,毫不為過,但從一個長遠的眼光看,我國應當變被動為主動,尋求應對之道。
建立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我國應當儘快制定符合國際規則,與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相適應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該戰略一般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大力推進和鼓勵知識產權的獲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快知識產權轉化進程;建立和健全知識產權制度。具體來講,應當從理論研究、法律制度、司法實踐、管理機構、政策協調、媒體宣傳等方面入手,並將知識產權戰略與產業政策、科技策略、可持續發展、國際競爭和人才戰略等緊密結合和配套實施。
建立知識產權壁壘預警與應急機制。建立有關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壁壘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動態資料庫,建立相應的資訊諮詢服務網路,如知識產權壁壘、資訊發佈機制及產品出口知識產權壁壘預警機制,為產品出口企業提供可靠的經營決策資訊來源。組建本行業或本專業的專利網,使企業能夠及時了解本行業或本專業的專利研發情況,從編制的專利網中尋求突破口,透過對專利網的分析,有關部門能夠及時發出專利預警,如出口預警和研發預警等。同時,政府應積極主動地收集和掌握國外對華貿易政策的發展趨勢、正在實施或擬定中的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壁壘措施,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壁壘通報和快速反應機制,使我們在獲知貿易夥伴的貿易政策和措施的變化後,能迅速有效評估該變化對我有關產業和對外貿易產生的影響,並分析其是否符合多邊貿易規則,同時通知國內產業,適時採取調整和適應措施。建立知識產權壁壘預警系統的方案:確定重點行業或產品、重點出口國家;作為系統工程,建立專門的機制和資料庫;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與相關機構的聯絡;吸取其他機構的經驗教訓;充分利用企業的資源,形成政府和企業之間的互動。
構建知識產權壁壘的管理體系。在突破知識產權壁壘過程中,政府的管理職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應對來自別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和設置我國自己知識產權壁壘。因此我國政府要構建一個知識產權壁壘的管理體系,扮演企業的服務者和市場監督者、協調者的角色。首先應建立專門的克服知識產權壁壘的諮詢和資訊服務機構。該機構負責收集、研究主要貿易國家可能採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特別是那些正在進行暗箱操作的,要立即採取應對措施,並建立嚴格、規範的合格評定程式和用於處理有關技術性貿易爭端的資訊傳遞機制。早預警,早準備,定期收集、整理、發佈國外知識產權壁壘的最新動態,接受國內企業的諮詢,改變目前資訊資源匱乏的局面。其次,要加快國內技術標準體系建設並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我國在採用國際標準的同時,應當組織更多標準化專家參與到國際標準的制定當中,打破發達國家對國際標準制定的壟斷。更多制定我國自己的標準,在制定這些標準時,應當以我國的核心技術為中心。再次,我國應當成立專門的專利許可委員會,對於國外的專利在我國的專利許可收費,實行總量控制,如DVD產品,國外“3C”企業聯盟對我國DVD生產企業的許可收費達到了銷售價格的50%,遠遠超過了國際慣例的5~8%,對於國外這種知識產權權利濫用,國家應當進行管制。
加快制定我國的反壟斷法,對於外國企業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應當加以規制,美國等的反壟斷法甚至把法律效率延伸到了國外,我國的反壟斷法對此也應當採取對等措施。同時應當建立專門的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執法審查機構,增加法律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合理運用法律手段。從法律運用的角度看,我國應建立一種機制或渠道,使我們的企業能及時向政府反映它們在出口前線所受到的各種不公,使我們的政府能及時得到這種呼聲,並能在必要時儘快啟用WTO爭議解決程式;對國外的知識產權壁壘,應學會運用作為WTO成員的權利,聯合相關利益方,以談判與磋商的方式降低知識產權壁壘的影響,合理利用法律設置自身的保護條件。
加強與國際組織的溝通和聯繫,為產品出口的市場準入創造條件,如簽訂多邊及雙邊消除知識產權壁壘的協定。加強與知識產權強國的溝通與協調,我國與美國、歐盟和日本等應當主動溝通、交流和磋商,減少爭端,促進合作。加強與發達國家在工業標準制和法規制定領域的合作,就標準制定和合格評定程式及政策進行合作;建立關係,促進雙方在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式方面的技術合作;確保相互了解雙方的標準和法規制定方面的最新資訊。
積極推動建立和完善產品出口的商會、行業協會等專業合作組織和仲介組織,發揮其調研、協調、協商、服務等作用。
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起,爭取在參與WTO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制定和修改的主動權。例如,對於TRIPs,雖然對最不發達國家承認可以採用不同於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但對於廣大發展中國家卻沒有任何區別,這本身就是違背WTO的原則的,TRIPs是“撤掉發展中國家向上攀登的梯子”完全保護的是發達國家的利益,應當倡導TRIPs的根本性改革,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對知識產權實行較弱的保護;對特許權支付較低的費用;透過設立專利權的國際稅收,用來提高發展中國家的科技能力等。
加快對專門人才的培養。加快對專門人才的培養政府部門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培養一批熟悉世貿組織規則、精通外語、熟悉知識產權貿易壁壘的專門人才。這些專門人才可以成為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系統的必要人力資源。
企業應對知識產權摩擦的策略
針對產品出口的知識產權壁壘,出口企業應把握國際市場消費需求變化趨勢,掌握國外政策最新動態和有關資訊;改變原來主要透過增加產品出口數量來發展出口貿易的模式,確立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科技含量、降低產品生產成本、提升產品品質、擴展產品功能的發展思路。
制定國際化經營策略和市場多元化戰略。在跨越知識產權壁壘的過程中,出口企業應制定國際化經營策略,適時調整產品的出口經營策略是一種有效的辦法。區域化集團貿易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經濟貿易發展的一大趨勢,在這種模式下包括技術性貿易壁壘在內的各種貿易壁壘相對要少得多,因此,我國的企業應該轉變經營思路和營銷策略,像其他發達國家那樣從“貿易立國”向“海外立國”發展,在國外建立分支機構,把投資放在產品的主要市場和經濟一體化區域內,這樣會在很大程度上繞過知識產權壁壘的限制。出口企業應走市場多元化道路,透過建立國際經銷商網路、密切與外國駐華機構的聯繫、組織參與國內外大型展銷活動、建立資訊中心等措施加大國際市場營銷與開發力度;避免由於一國市場關閉而導致企業陷入困境的情況;重視了解各國在產品進口貿易中的各種法規,注意避免在同一時期將一種產品向一個國家或同一個市場大幅度增加出口。
針對知識產權壁壘,出口企業應強化知識產權意識,了解出口國相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搜集相關資訊,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避免因知識產權壁壘造成的損失。應正視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和知識產權方面擁有的優勢以及對我們形成的巨大壓力,儘快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業、技術和產品,改變專利工作的被動局面,才能突破國外知識產權壁壘。
加強對以知識產權為主的國際標準和質量認證體系的學習和借鑒,逐步確立本土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認證體系。我國企業要加強對國際標準和質量認證體系的學習和借鑒,結合自身特點和市場發展的狀況,選取適當的可行的技術標準,為我所用。我國企業應當掌握本行業的標準前沿,加強與國內外企業的合作,必要時建立標準戰略聯盟。
對於國外企業濫用訴權和知識產權等,應當敢於大膽起訴或應訴。當發生知識產權壁壘時,應積極主動的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機制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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