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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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明 胡健… 文章来源:达州传媒网 更新时间:2007-9-4 9: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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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从高楼坠下造成伤残,家长一气之下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日前,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因监管不到位,对。
陈明 胡健 蒋爱萍 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从高楼坠下造成伤残,家长一气之下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日前,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因监管不到位,对学生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患病学生无人照顾 2003年,龚某到达州巨全双语学校办理了就读手续。2005年9月9日上午,龚某因患感冒而无法继续坚持上课,遂向班主任老师请假要求休息。经班主任老师同意后,龚某前往学校医务室看病,因人太多,龚某就直接回到了寝室,并在生活老师那里拿到了寝室门钥匙。此间,生活老师未对其进行登记。随后,龚某便回到寝室睡觉。 头昏眼花5楼坠下 快到中午时,龚某一觉醒来,发现寝室闷热难耐,且电风扇早已坏掉,龚某便走到宿舍顶楼去通风,后来竟不知不觉在顶楼睡着了。下午4点多钟,渐渐醒来的龚某才想到要赶去上课,但她刚下到5楼时,便感觉头昏眼花,想要呕吐。于是,龚某手扶着走道边的铝合金窗(高度92cm),将头伸出窗口向外呕吐。由于龚某双脚离地重心朝下,加上两手无力,龚某头一昏竟摔了下去,当即昏迷过去。 直到下午6时,龚某才慢慢苏醒过来,发现自己睡在楼底草坪上,龚某随即大呼救命。随后,龚某被学校师生送到医院进行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当晚,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后经医院诊断表明,龚某系腰3椎体骨折脱位伴不全瘫,椎管狭窄,右踝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鉴定,伤残程度系6级伤残。 保护不力学校担责 随后,龚某的父母将学校告上了法庭。龚某的代理人认为,孩子按照学校要求交纳了学费等相关费用,校方应当向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管理,而该校的窗台没有按照建设部的规定达到相关的高度,而造成龚某摔成了终生残疾。因此,学校应对龚某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 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学校是民办全封闭式教育、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更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学生龚某在校生病期间,学校未给予及时的关心照顾,致使其无人过问、关心、医治并坠入楼底受伤。学校这种不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义务,是导致龚某受伤的过错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案发时,龚某已满12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但龚某在生病过程中未主动求救,失去了外力帮助的机会,导致自己无人照顾坠楼受伤,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由学校支付龚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822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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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录入:dazhou 责任编辑:dazh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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