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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都可以拿经济补偿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9-21 17:05:25
    市民何先生来电:目前越来越多的职工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都可以拿经济补偿金?
    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富解答: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如下情形: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属单位经济性裁员范围内的。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单位便应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有些情况例外);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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